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8-05-12 来源: 点击数::5912次
新华网海口5月10日专电(王辉)海南省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下一篇:北京新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