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这是记者昨天在新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看到的。
昨天(8日),北京市建委公开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推行使用,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公示,消费者可从网上下载。
记者看到,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了交付条件见右表 、建筑隔声情况、商业风险提示、房屋所在楼栋的项目建设方案等内容;并对付款方式、交接手续、前期物业服务等条款进行了补充。同时,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修改,《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条款也进行相应的调整。
期房交付条件
1.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2.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4.满足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5.满足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6.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