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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骗购经济适用房责令限期交回
发布时间:2007-08-23 来源: 点击数:53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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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近日起,山东的经济适用房房型限定中套80平方米、小套60平方米,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骗购经济适用房的限期交回。这是山东省政府正式实施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该《办法》同时规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套型面积的;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或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孙覆海 实习生 葛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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