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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村宅基地拟上市流转
发布时间:2007-08-23 来源: 点击数:59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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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使农民分享土地出租、出卖、出让获得的利益

      据《新快报》报道今后,广东的合法宅基地或可上市流转。昨日(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透露,今年广东将加强宅基地管理,现已草拟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各地要按规定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

      林浩坤表示,作为立法试验田,现广东国土部门起草通知,是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让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以使农民分享土地出租、出卖、出让获得的利益。

      “现正修改的‘物权法’对这方面的规定留有空间,先前的六次修改中均一直沿用本来的‘不可流转’,但即将提交给今年全国人代会审议的第七稿中,已将有关明确规定‘不可流转’的条文删去。”林浩坤介绍。


       让宅基地上市建立农地分类流转体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透露,今年广东将加强宅基地管理,现已草拟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各地要按规定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2月4日《新快报》)。

      毋庸讳言,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任何在土地方面的决策都必须慎之又慎。但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完全将农村土地排斥在市场之外,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呢。

      其实,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当前农村的用地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农业生产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国家委托农村集体组织管理的土地。而这样的农村土地完全可以适用不同的政策,以使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宅基地的流转是公正之必须。禁止宅基地交易,固然保证了农民居住的安全,但是对于那些客观上已经流出农村社区的人并不公正。法律应该允许其基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获得特定的利益。这些人将自己的份额按市场的要求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在集体中获益的同时,并没有损害其他人。

      其次,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民富裕之必须。农村建设用地是一种生产资料,只有作为了生产资料发挥效益后,其社会保障功能才能体现出来。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应该大力规范并促进这要素的流转,以促进农村的发展,为农村聚集更多的现代工业、商业文明成果。

      最后,就农业生产用地来讲,因为涉及国家的总体战略,必须加以适当控制,防止农业用地被不当转为其他性质的用地。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又要尊重农民家庭经营承包自主权,允许农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能够以此入股,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通过组织化的力量,也充分发挥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最大效益,同时又通过股份制的收入,来获得社会保障,促进农业向集约化方向运行。

      总之,农村土地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由性质不同的各种用地组成的。农村土地的价值形态也不是惟一的,而是可以转化的,其可以表现为特定的不动产,如耕地,也可以变为另一种不动产,如厂房,还可以转变为股权。这样的价值形态转变,同样可以起到对于农民社会保障以及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农村土地分类流转制度,让农民分享现代产权制度带来的好处,在市场中获得更好的保障。(邹云翔 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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