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到房管部门备案时,必须提交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完整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电梯和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报告;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街道门牌编号;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